对物业服务不满意,除了“送锦旗”我们还能这样!

厦门资讯助手1 2020-09-24 1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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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除了“送锦旗”还有很多维权途径

“安保形同虚设,小偷进出自由”“干啥啥不行,收费坑业主排名前列名”,日前,广州增城誉山国际小区因近来盗窃频发,多位业主以排队送“锦旗”的方式表达改进诉求。据业主反映,涉事小区存在监控盲区、“安保设施形同虚设”,小区物管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其“非常正面地看待这个事”,已成立专门小组进行整改。

锦旗最近有点忙啊!就在前几天,浙江宁波某小区因业主送讽刺性锦旗,物业公司“霸气”申请退出涉事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虽然物管收到锦旗后的反应不一,但可能是出于某种性价比考虑,送锦旗倒是成为各地业主诉求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尽管锦旗在传统观念中多有表彰或感谢的含义,但也正因如此,批评性内容与传统的褒扬载体结合,才有了别具一格的表达效果(这与各地政府渐次推出的“蜗牛奖”可以说异曲同工)。送锦旗是一种现场局面基本可控、也相对平和的表达方式。业主对小区具体物业服务不甚满意,其可以选择包括业主自治渠道、发起诉讼乃至更换物业公司等很多方式进行督促,送锦旗之所以在很多地方屡试不爽,可能也是考虑到其他介入方式的难度、阻力与效果。

无论是选择退出具体的物业服务,还是表态整改,都是作为法定民事合同类型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有权进行的合法操作。具体到增城个案,以承诺整改的方式回应业主送锦旗的表达,意味着纠纷双方对继续维持这份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具备一定共识。

回头看业主反映的小区安保松懈的问题,如果说业主失窃个案更多还是地方治安层面的议题,特定小区频发盗窃案件,则物业公司可能无法摆脱干系。而物管安保失职不仅给业主安全带来隐患和损害,也给公共治安维护造成极大不便,下一步送“锦旗”的,可能就不仅是普通业主了。

按照国务院颁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业主因为失窃而起诉物业公司,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只是鲜有实践。而且一旦进入诉讼渠道,围绕物业公司履约质量问题,对纠纷双方都有了更多的证据要求,显然这样做的督促成本要高很多。

当然物业服务合同究竟如何规定,还要具体看纠纷个案的证据情况,但在《民法典》层面,物业服务合同除了应列明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外,还有一项涉及安保的“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表述。可以说,基本的秩序维护与安全保障可能已经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项格式条款,一段时间内盗窃案频发除了涉及地方治安职责,物管的履职不力也自然会引来业主的质疑与追问。

业主对物管表达督促、行使监督权利,送锦旗可能是更便宜(或者更容易看到效果)的方式,但对物业公司来说,不能因此就认为业主真的维权乏术,法律层面为业主设置的权利救济渠道还有很多可以激活,直到民事追偿和合同解约。

看起来,业主维权也有必要做多手准备,而不仅是多备几面措辞各异的锦旗那么简单。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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