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07-04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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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2017-07-0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

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2017-07-0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称“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2017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017年1月1日后(含)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月工资收入;

2017年1月1日后(含)新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中,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统称“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一)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称“月缴存额”)计算

(一)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922元;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0元。

四、办理方式

(一)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二)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的单位,可登陆中心网站办理。

五、单位应在2017年7月份完成2017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六、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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